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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母乳喂养期间拒绝转移的妇女被视为“缺席”并被解雇。法院判令公司赔偿11.8万元-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张景洲)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典型诉讼。郭女士生下孩子后不到八个月,公司就要求她调岗或调到有健康风险的岗位。郭先生拒绝,其劳动合同被单方解除。法院的有效裁决指出,该公司在没有经过适当协商或培训的情况下以“缺勤”为由解雇一名母乳喂养的员工,构成非法解雇。法院最终判令该公司支付赔偿金11.8万余元。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郭先生是该公司员工,于2023年6月7日生下孩子。2024年1月,公司要求将郭先生调至外地子公司同一岗位,或调至现公司其他岗位。郭女士拒绝调动,理由是她描述的新职位的工作与她的职业不符母乳喂养会带来健康风险,而且改变工作场所会影响她的母乳喂养期(她的孩子还不到8个月大)。未经双方同意,公司因郭先生两次旷工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郭先生认为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并就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有效裁定首先认为,即使员工调动至其他岗位,本质上仍属于工作场所的重大变动,需要充分协商和考虑员工的客观情况。郭女士明确提出,搬家的选择可能会迫使她停止母乳喂养,但她可以理解的是,她没有接受,因为这与母乳喂养的需求相冲突。其次,如果你改变到y中的另一个位置我们现在的公司,其他职位会有不同的工作内容、职业定位和所需技能。郭先生认为新岗位的工作环境可能含有辐射等职业危害,可能对哺乳期员工和婴儿造成潜在的健康风险,也是有道理的。在双方就调动达成一致之前,郭先生就其工作适宜性和健康风险提出了异议,但公司没有提供培训或替代手段来解决郭先生不称职的问题,而是以郭先生两次缺勤为由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极不恰当的。为此,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非法裁员,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18,378.32元。法院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或者福利,或者限制女职工的晋升、晋升、考核或者聘用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位。辞退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雇佣)合同、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雇或者终止劳动或者雇佣合同。根据前述规定,哺乳期从业人员享有依法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这项权利是妇女劳动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这个案例说明,生育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对怀孕、分娩或哺乳期员工的特殊保护。目标是平衡女性的职业发展与生儿育女的责任。人际关系,防止女性因生育而承担过高的专业成本。尊重和保护女职工孕产期、哺乳期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必须共同维护的价值观念。雇主依法享有劳动自主权,以保护其经营和管理,但这一权利并不是单方面的、绝对的、可以无条件行使的权利。用人单位行使权利必须合法、合理、必要。必须考虑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特殊生理状态的合理要求。这不应该被滥用,也不应该与特殊专业相冲突。母乳喂养员工的保护义务。编辑彭冲遮瑕刘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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