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景洲)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典型诉讼。丈夫李某去世后,妻子夏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结婚期间,李某通过“第三者”给女儿寄钱、发红包,购物花费超过20万元。妻子认为此举侵犯了她的财产权,请求法院退还这笔钱。法院查明,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许可,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和道德,支持了妻子的主张。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先生与夏先生已结婚,李先生后来因病去世。在参加葬礼时,夏女士发现丈夫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孙先生有不正当关系。未经夏某同意,李某通过网上转账、发红包、网购、充话费、电费等方式,向孙某母女送去大笔金钱和礼物。其中,共计20万余元捐赠给孙某,1.5万余元捐赠给孙某的女儿。夏女士认为李某的捐赠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违反了公共秩序和道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捐赠无效,并要求儿子及儿子的女儿全额返还捐赠财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李先生的捐赠是否有效。庭审结果,法院认定,李先生向孙先生的汇款中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大额款项,并有一系列证据,包括孙先生继续缴纳电费的事实。孙先生居住的房子是他居住的地方,足以认定孙先生与李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主体公民开展公民活动,不得违法、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在与夏结婚期间,李未经许可将共同财产捐赠给“第三方”。由于该行为并非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也没有得到其配偶夏某的同意,因此他无权处分共同财产。这种捐赠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侵犯了夏女士作为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和谐、友谊的精神。这是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民事行为,依法是违法的。应该认为是有效的。根据该法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发生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其财产归其所有。行为人因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必须予以恢复。综上,法院判决李先生的捐赠无效,判令孙先生返还夏先生的20万余元,返还孙先生女儿的15000余元。法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关系中不受侵犯。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转让金额的特殊意义、消费品的属性等,最终认定孙某、李某存在不公平的男女关系,基于不公平关系将共同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必须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并且婚姻关系必须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相互履行的忠实义务侵犯了对方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法院的判决向社会发出了明确信息:“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不鼓励、不容忍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有效保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辜配偶的财产权益,实现了妇女合法权益的精准保障和实质公正。编辑:彭冲 校对:穆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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