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撰稿张静通讯员朱新亮)陈某的车与外卖司机杨某相撞,杨某负全部责任。杨先生的公司拒绝赔偿,称事发时杨先生在五个小时内没有收到订单是“个人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此案,裁定杨某在商圈穿着工作服符合行业惯例,构成履行职责的“准备工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通强制保险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杨先生的公司负责。北京一家报纸记者了解到,程先生驾驶汽车在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杨先生相撞。事故造成陈某的车损坏,杨某受伤。交通控制人员认定,杨先生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查,杨先生是某公司的网上外卖客户。事发时,他穿着公司摩托车制服,手里拿着一个送货箱。但事发前5小时,他已经完成了最后一次外卖配送,并在下午高峰时段前往商圈准备订单。陈某向杨某公司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获得汽车损失赔偿。杨某公司辩称,事发时送货司机无法接货和送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送货司机是自行行为。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先生与他人签订了网上配送合同。该公司表示,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杨先生必须遵守公司关于使用统一标识的规定,并遵守平台的分发时间表。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经营管理关系,并非完全独立的合同关系。事发时,明显看到杨某身穿公司骑手制服,手拿送货箱,正在履行职责。他们去商圈等单的行为符合外卖司机的工作习惯,是工作的准备工作,是职能的强项。因此,案发时杨先生正在履行职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编辑 彭冲 校对 李丽君
吃瓜网在线吃瓜 参与51今日大瓜每日大赛,赢取丰厚奖品!